抗战时期“二八五团”婚恋往事
发布日期:2025-12-31 16:19 点击次数:155
来源:《近代史研究》2019年第1期
原题:《在“二八五团”的阴影下:战时中共干部的情感与婚姻管理纪实》
作者:黄道炫,北大历史学系教授。
编者按:本文深入研究了相关课题,内容丰富,信息量颇丰。文章广泛引用了众多一手资料,论证充分,笔触坦诚,为我们开启了一扇洞察昔日干部生活与思想的窗口。
此文发表于《近代史研究》。(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并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主办的学术期刊)曾公开披露,然鉴于此处分享的顾虑,我决定稳妥起见,分四部分连载,期盼能与诸位同好相见。注释详见于文末。
引 子
1944年秋季,八路军干部刘荣肩负使命,踏上了前往前线的征途。
漫步至拒马河畔,沿着斜坡缓缓下行之际,猛然一转角,意外撞见一位妙龄少女。她身姿修长,风姿绰约,简单一问路,彼此目光交汇后便各自转身离去。然而,她的身影却在我脑海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记。[2]
在刘荣的日记中,记载了这样一幕,那是心灵深处微妙情感的碰撞,足以触动青年人的心绪。在那个战火纷飞的岁月里,时光如同朝露般短暂,生命无常,如此微小的美好更显珍贵。
在抗日战争时期,中共在自我塑造与内部管理方面达到了前所未有的严谨程度,其政治影响力已深入每位党员的内心深处,甚至触及个人情感等私密领域。在战局紧张的情势下,中共普通干部的婚姻关系也受到了严格的限制。
刘少奇说:“一个共产党员,在任何时候、任何问题上,都应该首先想到党的整体利益,都要把党的利益摆在前面,把个人问题、个人利益摆在服从的地位。党的利益高于一切,这是我们党员的思想和行动的最高原则。”[3]
遵循此原则,若干部的婚姻被视作可能干扰抗战大局,对其实施管控自是合情合理。然而,这种管控不免让正值青春年华的青年干部在爱情与性方面感到苦闷。
有意味的是,这样一个牵涉极广的措施,在中共的控制体系内,几乎没有遇到什么阻力就顺利落地,甚至中共中央都无需出面做出正式规定。
纵然对军人婚姻的管理在中国并非由中共首创,然而中共在此领域的管控力度,实乃其他政治势力难以比拟。
战时对婚姻的限制措施,主要对那些在抗战期间投身中共阵营的新一代干部产生了显著影响,他们通常被称作“三八干部群体,结果有趣。[4]
“三八干部”群体普遍拥有较高的学识水平,同时也拥有丰富的个人情感。正是这样一群人,却不得不面对严格的婚恋约束。不难想象,其中将呈现出怎样的复杂人际纠葛。
随着婚恋限制初露端倪,恰逢整风运动悄然兴起,这一运动将共产主义运动中特有的思想斗争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峰。思想汇报、心灵交流、学习研讨、批评与自我批评等活动,通过体制化的思想改造,铸就了集体主义不可动摇的信念。而革命队伍对党的衷心拥护,更是整风运动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基石。
就整风运动本身而言,尽管可能并无针对婚姻关系的特定限制初衷,然而,正如当时所言:“所谓整风,实则是对我们思想方法的整顿与提升。这种思想方法需贯穿于解决所有问题的过程中,即便是在处理夫妻关系这类日常琐事时,亦应如此。”[5]整风运动为那些在婚恋约束中感到困扰的年轻干部们,提供了一笔可供借鉴的思想财富,帮助他们缓解内心的苦闷。
研究者对中共历史研究中普遍采用的过于简化的效果模式提出质疑之际,却在此观察到截然不同的景象。这便是政策的溢出效应——在政策实施的过程中,其影响边界不断延伸,有时甚至超越了最初的预期。
实际上,此类案例在中共的历史长河中并非罕见。
固然,纪律惩戒与思想教化并行不悖,加之革命阵营对党的坚定拥护,但婚姻限制对干部群体带来的影响并非轻易便能彻底消除。那种心灵上的波动,仍在当事人心中反复上演。
共产主义运动是一场强调触及灵魂的运动,这决定了对共产党人心灵史的探究具有非同一般的意义,而在婚姻限制中充分暴露的内心挣扎,正提供了就近观察的极好素材。
这些情感,因其涉及个人之复杂,往往长期不为我们所真正洞悉,甚至寻觅一条窥视其本质的途径亦属不易。
庆幸的是,当年的中共干部们留下的日记,或许正缓缓向我们敞开了一扇通往过去的大门。[6]
一、“二八五团”
近代以来,我国迈向世界的征程中,男女关系的观念逐渐与全球主流意识相融合,这一进程始终在稳健地向前发展。
在此背景下,中共,作为拥有国际主义色彩的政党,以及致力于自由与平等的强大政治力量,特别坚定地维护着两性平等、爱情的自由以及婚姻的自由。
身处远方的马千里,在抵达延安之后,于其日记中记录道:“在延河畔沐浴,一位青年男子袒露身躯,自在地享受着洗浴之乐,而身边的女同志对此毫不在意。在延安这片解放的土地上,封建的束缚已被彻底扫除,男女平等的风尚得以彰显,实为可喜可贺。”[7]
两性间的禁忌往往以神秘的面纱呈现,而要解开这些禁忌的束缚,消除性的神秘感则是关键一环。在这方面,中共以其雷厉风行的革命党风格,在破除两性禁忌的道路上,相较于其他政治社会力量,不仅行动更为迅速,而且步伐更为坚定。
爱与婚姻的自由构成了共产主义革命的核心追求之一,然而,面对婚姻自由与战争的碰撞,一贯秉持婚姻自由理念的中共,亦不得不做出务实的选择。
相较于过往所倡导的婚姻革命,中共在抗战时期的婚姻政策发生了显著转变。以下段落大致描绘了这一时期中共婚姻政策的特征:
“①频繁开展针对包办婚姻及过早婚配危害的宣传,同时着重强调我国婚姻法所蕴含的正确性与庄严性。
②对于大众而言,不宜过分强调自由恋爱,而对于那些身心遭受痛苦的妇女,则应揭露旧社会制度的罪恶,激发她们积极参与到解放事业中来。
③在面对普通的婚姻争议时,我们应当秉持息事宁人、推动家庭和睦的立场。[8]
在遵循法律与维护稳定的原则下,对婚姻与家庭的态度转变为非革命性的,即摒弃了对自由婚姻的过度推崇,亦不鼓励他人走向离婚之路,此立场成为当时中共在家庭与婚姻政策上的主导观念。
自然,这亦是抗战期间中共所采取的社会政治政策总体走向缓和的一个重要方面。
战时中共婚姻政策的核心调整,便是后来广为人知的“二八五团”婚姻限制措施。所谓的“二八五团”,实则是对各根据地针对干部与军人结婚条件所设定限制的简称。这些限制条件具体包括:年龄须满28周岁、党龄需达到5年、且需担任团级或以上职务。鉴于中共中央未制定统一标准,各地具体要求不尽相同,部分地方设定了25岁、8年工作经历以及团级干部作为条件,而在陕甘宁边区,这一标准得以适当放宽,允许达到营级或连级干部的级别。
因此,各地对简称的称呼亦不尽相同,诸如“二五八团”、“二五八七团”等,各有所称。
无论条件具体如何,结婚均需符合年龄、工作及党派历史、以及职务级别这三项基本要求。
之所以如此,自是着眼于强化自身队伍的考量。正如黄克诚所言:“鉴于我方位于敌后地区,过多的结婚干部对斗争与工作造成了不利影响,因此,有必要实施相应的限制措施。”[10]
中国的诸多规制均诞生于国家权力逐步扩张的近代时期,这些对婚姻的约束亦与国家近代化的步伐相契合。
在传统中国的军事体系中,缺乏对婚姻的明确规范条款。然而,当这一现象在20世纪20年代引起人们的关注时,几乎成了人们戏谑的对象。当时,杂志记录道:“冯玉祥曾在开封公开发表讲话,对麾下将士的婚姻事宜进行严格管制,此事一时之间竟成为街头巷尾热议的谈资。”[11]
自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来,军队的管理逐步迈向近代化。1931年2月,军政部颁布了《陆军军人婚姻规则》,其中明确指出,军人订婚前需“向所属长官报告并等待审查批准”。规则进一步规定,在“战时或防务紧张之际”,以及“婚后其收入不足以维持军人基本生活”的情况下,可暂停订婚者的结婚。此外,对于配偶存在以下情形者,则禁止订婚:“一、非中国国籍者,二、确有反革命证据者。”
“陆海空军学生以及一年以内接受短期培训的学员,在学业期间以及现役的初年兵、二年兵,均不得结婚。” [13]
这标志着我国首次以中央政府名义对军人婚姻实施限制的条款诞生,其与义务兵役制的实施几乎同步,并非巧合,而是国家权力逐步下放、国家管控需求日益提升的必然体现。
然而,国民政府所颁布的婚姻条例仅对入伍新兵的婚配行为设限,而对于老兵及军官则未加任何限制。据1930年陶孟对山西某警卫旅的调研数据显示,在参与调查的925名士兵中,已婚者共有249人,未婚者则为676人,已婚率高达26.9%。[14]
我国军官长婚姻率相对较高。在2005年的一次访谈中,抗战时期曾居住在浙江桐庐的吴淑芳女士回忆道:“在国民党军队中,似乎有不少官兵携家眷随军。我记得,我家曾迎来了一支国民党部队,他们的领队是一位团长,他是广东人,不仅他自己,连他的父亲和妻子也一同驻扎于此。”[15]
王林[16]的日记中,对携带家眷可能引发的后果进行了详细披露。
1940年,八路军与朱怀冰所率领的第97军发生了激烈冲突,期间,国民党军队中的官兵们纷纷陷入了诸多荒诞可笑的行径。“太太已有二十余岁,连续两日露营,使得办公事宜被迫暂停,家中的马弁们忙于为太太与老爷寻觅住所。”部队中,姨太太成为最大障碍。“一名连长挥舞着手中的手枪,指挥着队伍奋勇作战,大声呼喊道:‘冲啊!冲啊!’那两位姨太太则紧握着皮鞭,惊慌失措地喊道:‘快走,快走,我害怕啊!’”[17]
国军战斗力之不足,固然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而家属随军政策的不便,亦不容忽视。中共对此有严格的限制,或许正是基于这种触目惊心的教训。
对此,国民党内部亦有所反思。陈诚曾提出设想:“战场不应允许家属居住,应将军队以军为单位,分配至各地区进行驻扎。” [18]
相较于国民政府在婚姻领域的限制较为有限,中共的权力边界则显得更为广阔且深入,这一点在婚姻问题上同样得到了体现。
中国共产党系一组织结构严谨的政党,其严谨的组织架构衍生出严明的纪律规范。
尽管在多数情形下,纪律不应侵扰个人的私密生活,然而,作为一个倡导无条件的奉献之政党,特别是对内部组织的纯洁性极为看重的政党,对党员实施全面管理实为其内在需求。在战争环境中,这种管理的范围更是被大大扩展。
1937年黄克功案后,毛泽东到抗大作“革命与恋爱问题”讲演时,提出共产党人的婚恋三原则:革命的原则,不妨碍工作、学习的原则和自愿的原则。[19]
毛泽东提出的这三个原则,成为战时中共党人处理婚恋问题的指针。
1940年,彭真代表中共中央北方分局作报告,根据毛泽东的三原则对党员的婚姻问题做出更明确界定:
“首先,必须建立在共同的政治基础上——无论是党员身份,抑或是志同道合的同情者;其次,在工作上应能够相互支持与协助;再者,彼此之间应当拥有深厚的情感联系。” [20]
因此,政治立场上的共识构成了首要的先决条件。婚姻不仅仅是个人的私事,它也是一种组织行为,需向组织汇报并取得组织的同意。
鉴于中国长期秉持父母包办婚姻的习俗,此类举措的实施自然显得并不那么令人意外。
聂荣臻指出:“当前,我们正处于极为艰苦的斗争阶段,即便是在寻找伴侣之时,也绝不应沉溺于其中。我们的干部在这些方面必须树立榜样。若是每位干部都娶得如夫人般的妻子,配备一名特务,腰挂驳壳枪,这无疑是将八路军的优良传统抛诸脑后。”[21]
据现有资料分析,在抗日战争期间,中共各地方党组织对干部与军人的婚姻事宜实施了相应的限制措施。
1940年8月,中共在县级党委及其以上机构中设立了干部科,其主要职责之一便是管理干部,其中日常任务之一便是构建与完善干部档案系统。具体而言,“地方各级区级以上干部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表格、履历、证明书等,均需提交至区党委进行保存。而在军队中,团级以上干部的文件资料,则应送交至师或军政治部保存。” [22]
该举措旨在与干部的考核、选拔与鉴定工作相辅相成,而一个健全的档案制度之建立,无疑亦对干部婚姻的管理工作大有裨益。正是在这一时期,对干部婚姻的限制问题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邓子恢1941年说:在军队生活中,通常不宜选择婚姻,应学会独立应对;然而,对于特殊情况,可参照我军的三个具体条件:首先,需历经长期斗争的考验;其次,年龄须达到三十岁;最后,须对党的事业有显著贡献。[23]
“对干部婚姻问题,除毛泽东同志所指示三个条件外,必须团级或科长以上干部,男年龄在二十八岁,斗争历史五年以上者,女子二十一岁以上者才准结婚。”[24]
然而,当前各地政策参差不齐,晋察冀等区域执行尤为严格,而部分地区则相对较为宽松。
1943年,一二九师报告指出:“在干部婚姻问题上,只要对方的政治背景并非复杂,并且遵循男女双方自愿的原则,依照政府的婚姻法规,通常是允许的。不应以某些条件加以限制,亦不可将干部的级别或年龄作为评判标准。”然而,报告亦明确指出,干部结婚必须获得批准,并建议“在抗战胜利之后结婚为佳”。[25]
在抗战胜利的欢腾声中,婚嫁限制开始放宽,由此引发了诸如“胡乱择偶、欺诈组织、虚报年龄、未经许可擅自结婚”等现象。
1945年12月,冀南军区三分区颁布了《关于干部婚姻问题的补充指示》,对此类问题进行了严格规范。指示明确指出:“在接下来的六个月内,鉴于工作形势紧张,对营级以下干部的婚姻申请将不予批准……干部若有意结婚,需先向分区组织科及党委会提出申请,经其考虑批准后方可行动。” [26]
与多数地区对团级以下干部婚姻的限制形成鲜明对比,本规定仅将限制范围限定至营级。这种现象或许与抗战胜利后整体氛围的宽松有关,亦或是由于婚姻限制缺乏统一标准所致。更确切地说,这可能是中共中央与地方层面在共同判断的基础上,进行政策互动的产物。
大规模限制干部婚姻和中共秉持的婚姻自由理念相悖,以中央名义制定正式的婚姻限制条款多有不便。在此,中共的机动灵活和上下通畅的运转发挥了作用,各地自行出台的婚姻规定自觉承担起为中央把关的责任,而共产党人的纪律及自觉又能保证这种没有得到中央公开授权的规定能够顺利实施。
“针对党员干部的婚姻问题,过去曾规定必须具备6年党龄、8年工作经历以及县团级干部等条件方可结婚,然而这些限制已不再适应当前的实际状况,因此应当予以废除。” [27]
微妙差别,耐人寻味。
“此举旨在激励全军士气,确保我党我军组织、政治和思想上的坚定与纯洁,同时严格防范腐化堕落的滋生,防止任何间谍分子趁机混入,或利用男女关系进行破坏活动。”
因此,干部结婚的申请理应设定一定的门槛,而婚姻条件亦需适当提高标准。
具体条件包括:
(一)自本决定颁布之日起,为期八个月内,全面暂停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二)自第八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申请结婚者,须满足以下条件:
甲、凡现职团级或相当于团级职务的军队干部,以及地方现任县级干部,且党龄满七年、年龄二十八周岁以上者。
乙、结婚对象最好是共产党员,至少是政治纯洁,来历清白,且有可靠证明者。未成年(年满十八岁为成年)之女子禁止与男子结婚。”
结婚需获相应机关批准。
“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必须接受县委及以上党部或团级以上政治机关的政治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步入婚姻殿堂。具体批准权限,若涉及地方党政人员,则需地委审批;对于军队人员,若在地方部队,则由分区政治部审批;若在主力部队,则由师、旅政治部负责;在军区纵队各直属机关,则由军区纵队政治部审批;而总部直属队人员,其批准权则由总政治部根据具体情况临时决定。” [28]
东北局发布的文件一经发出,其影响力显著,各下属地区纷纷依据东北局的条文对本地的婚姻条例进行了相应的制定。例如,冀热察区在其规定中明确指出,该条例系“依据东北局分局总政治部的指示”所制定。内容上基本沿袭了东北局的规定,略有调整,将禁止结婚与订婚的时间延长至“一年之内,一般干部不得结婚或订婚”。
同时规定:
“严禁与地主富农女儿通婚。(已是共产党员而参加工作者例外)。”[29]
战争状态下,中下层军官与士兵的紧密联系,对于部队凝聚力的形成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限制中下层指挥员的婚姻,不仅有助于排除家庭琐事的干扰,更能让士兵深切感受到官兵平等的良好氛围。这无疑是一个显而易见的解决方案。中共所秉持的集体主义理念与强大的管控能力,不仅为这一规定提供了坚实的思想基础,还确保了其得以高效实施。
正因为如此,即便是符合结婚条件的带兵指挥员,在婚后亦特别留意夫妻团聚可能带来的种种影响。例如,新四军金萧支队的杨思一[30]在妻子来聚时,夜深至半,生怕百姓有所反响,遂再次寻至民宅,与之同榻而眠。。[31]
依据中共所倡导的军地融合原则,对中下层指挥官实施了限制,然而对地方却不加约束,这无疑会导致地方与军队之间产生不公,进而给奋战在前线的将士们留下不良印象。
更何况,中共历来重视军队与地方的协同,两者之间本就常常处于相互转换的状态。一旦地方放宽了婚姻的限制,无疑会为军地间的转换增添障碍。因此,根据中共的运作逻辑,对干部婚姻实行全面的一刀切限制,似乎是不可避免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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